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9213號
TCDV,113,司票,9213,2024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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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213號
聲 請 人 吳威寬

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澄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附表發票日之記載是否有誤?與所附本票所載不同,若
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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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