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032號
聲 請 人 黃美香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美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確認本票票號TS795472號及WG0000000號之提示日分別為
112年7月3日及112年6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?(因提示日
早於到期日,為無效提示日。)請陳報正確提示日為何?
㈡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?(查本票票號TS795472號及WG
0000000號之到期日分別為113年7月2日及113年6月27日。
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