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9031號
TCDV,113,司票,9031,2024101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031號
聲 請 人 蔡惠萍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麗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「參佰參拾萬
肆仟元」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(
因與訴訟標的金額不符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