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981號聲 請 人 安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昌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帛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?(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,到期日前之提 示為無效之提示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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