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867號
聲 請 人 李周秀瓊
代 理 人 陳俊良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月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㈡確認附表中5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
具狀更正之。
㈢確認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?(聲請事項未載明利息之計算方
式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