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848號
聲 請 人 陳征順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建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陳報相對人陳建帆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?並提出相
對人陳建帆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)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
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