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8736號
TCDV,113,司票,8736,2024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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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736號
聲 請 人 張恒睿
代 理 人 李育錚律師


張祐誠律師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建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提出本票原本(票據號碼:CH571717、TH874377、CH571724)
三張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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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