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8460號
TCDV,113,司票,8460,202410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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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460號
聲 請 人 吳深池


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續天頣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㈡確 認相對人姓名續天「頣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 正。並提出相對人續天頤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21樓之5 、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樓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省略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 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 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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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