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3年度,408號
TCDV,113,司拍,408,2024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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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408號
聲 請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趙祐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5年6月7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4,98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35年6月6日。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、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、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。3、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4 、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、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 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。



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趙祐䝼,債務額比例:全部 債務人趙祐䝼於民國105年6月1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,38  0,000元⑵2,770,000元,約定有利息,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2  9年6月15日,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  利益。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3年5月15日即未繳納本息,應視  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3,762,073元及利息,為此聲請拍 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  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 房貸契約及增補契約、催告信函、繳款紀錄、戶籍謄本等影 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 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  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表:
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東新 128 1,148.00 40分之1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24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:商業用 主要建材: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:5層 一層:65.25 騎樓:24.71 地下層:27.25 合計:117.21 平台:3.34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 共有部分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,面積249.9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300分之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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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