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72949號
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
代 理 人 陳怡穎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貴雄、詹姿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賴貴雄、詹姿惠對於第三人三商
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及債務人賴貴雄
對於第三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惟
依其聲請狀所載,保險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內湖區及信
義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
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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