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65811號
TCDV,113,司執,165811,202410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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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811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毓涵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
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係直接聲請
本院函查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及勞保、商業保險投保資料
,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,非在本院轄區,有
債務人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
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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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