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64492號
TCDV,113,司執,164492,2024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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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16449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李宗益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捷修即郭隻收鍾茹伝即鍾紫妍鍾秀蓮
郭隻岳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等之保險契約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之存款
,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及大安區等,均非在本
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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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