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60275號
TCDV,113,司執,160275,2024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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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160275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昌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南市,非
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
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行,顯係違誤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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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