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8548號
TCDV,113,司執,158548,2024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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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54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壬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
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係直接聲請
本院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金
湖鎮,非在本院轄區,有債務人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
查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
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
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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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