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7908號
TCDV,113,司執,157908,2024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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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790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債 務 人 劉紹安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劉紹安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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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,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債務人財產,
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而得由債務人住、居所所在地法院
管轄之情形,又上開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信義區、南
港區,非在本院轄區。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
自應由執行標的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
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
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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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