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7440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趙蔚玲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慶源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而有權利能力者,
始有當事人能力。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
力者,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,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
聲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3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係以本院97年度執字第21827號
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,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存款及查詢勞
保投保資料,惟查債務人陳慶源已於民國109年1月2日死亡
,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
稽,則揆諸前開規定,債權人本件聲請即不合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