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5610號
TCDV,113,司執,155610,2024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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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5610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秋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
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、人壽保險資料以強
制執行,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
轄,惟債務人之戶籍設嘉義縣梅山鄉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
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
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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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