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1586號
債 權 人 趙榮貴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期澤即黃金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
限公司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
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該第三人之設立登記地址在臺北市
中正區、信義區、大安區,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
中正區、信義區、大安區,均非在本院轄區,依前開說明,
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於法未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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