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3年度,526號
TCDV,113,司催,526,2024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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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526號
聲 請 人 陳智閔陳傳勝之繼承人

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傳勝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二、請提出陳傳勝之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
事欄勿省略)
三、本件遺產(股票)是否已分割?如已分割,請補遺產分割協議
書(蓋印鑑章)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;如未分割,請
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(並補正全體簽章)。
四、提出陳傳勝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(逕
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
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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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