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517號
聲 請 人 呂珮瑜即黃碧玲之繼承人
呂珮綺即黃碧玲之繼承人
呂珮甄即黃碧玲之繼承人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正確票據號碼以及正
確股票張數各為何?(台端於10月17日補正狀所附之股票掛
失證明與原聲請之股票號碼不符)
二、如股票號碼無誤,請確認股票掛失通知書附表關於83-NE-
000182號至83-NE-000190號之股票共有幾張?(如股票未連
號,請分開陳列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