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842號
TCDV,113,司促,31842,2024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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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84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呂佳峻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呂佳峻於民國112年03
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3日
起至民國117年03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5.0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累計389,972元正未
給付,其中385,195元為本金;4,77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呂佳峻
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
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國113年10月10日止累計347,253元正未給付,其中325,413
元為消費款;16,140元為循環利息;5,7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
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
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
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
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184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5195元 呂佳峻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25413元 呂佳峻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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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