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670號
TCDV,113,司促,31670,2024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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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670號
債 權 人 王廷嘉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明宗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〝新臺幣75,600元〞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
是,請具狀更正。(查與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60,000元不
相符。)
㈢陳報本件債務約定清償期為何?
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1年5月6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?(利
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。)
㈤陳報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?
㈥提出債務人吳明宗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弄00號)最
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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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