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525號
TCDV,113,司促,31525,2024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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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525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江仲
債 務 人 吳田麗美吳鶴鵬之繼承人


吳伊敏吳鶴鵬之繼承人


吳仲傑吳鶴鵬之繼承人


吳伊眞吳鶴鵬之繼承人


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參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捌佰零陸萬零捌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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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