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520號
TCDV,113,司促,31520,2024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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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520號
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維特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英文姓名為何?並提出其清晰完整之債務人居
留證彩色影本。(因狀附居留證影本模糊不清)
㈡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摩托邦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(即大小
章)。(因聲請狀末之公司章非「摩托邦有限公司」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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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托邦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邦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