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7號
債 權 人 胡美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冠莛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釋明婕安納音樂學苑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
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,另
應釋明何以「胡美玲」得以其個人名義為本件之請求。
㈡提出債務人陳冠莛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)之最新戶籍謄
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,及債務人之子女
(張庭瑜、張綺芳、張嘉育)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
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㈢敘明得對債務人陳冠莛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