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343號
TCDV,113,司促,31343,2024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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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343號
債 權 人 林峻毅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進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借款5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因金錢消費借貸
契約書所載之借款金額僅20萬元)
㈡提出具有具有貸與人姓名或簽章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
本。(因狀附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並無貸與人之簽章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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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