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8號
債 權 人 周詩涵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岡霖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是否有部分還款?如是,請陳報已還款金額及
未還款金額各為何?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〝民國113年8月15日〞起算之記載是否有
誤?如是,請具狀更正。(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
算。)
㈢提出債務人吳岡霖(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路00號8樓)最新之戶籍
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