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100號
TCDV,113,司促,31100,2024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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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0號
債 權 人 麗喆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麗喆國民中小學

法定代理人 蕭百凱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嘉何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狀尾有債權人麗喆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麗喆國民中小
學印文之聲請狀。
㈡陳報債務人高嘉何每月薪資為何?並提出薪資相關釋明資
料。
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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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