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4號
債 權 人 林立釗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文彬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、利息或一併請求?)。
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、請求金額為「新臺幣2,044,933元」之
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因與借款金
額新臺幣2,287,500元-已清償部分新臺幣1,203,000元=新
臺幣1,084,500元不相符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