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063號
TCDV,113,司促,31063,2024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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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063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林杰穎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速可達車業有限公司張凱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速可達車業有限公司業於113
年07月1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1309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
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
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
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
會議事錄,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,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
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
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
定代理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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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速可達車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