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0640號
TCDV,113,司促,30640,2024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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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064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陳彥霖
債 務 人 世界服務有限公司



兼法定代理
鍾青芳


一、債務人世界服務有限公司鍾青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
幣柒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元,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(經查,本件債務人林柏豪已於民國1
13年7月16日死亡,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,有本院個
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,屬無法補正事項,債權人對已死
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,其聲請即非適法,此部分聲
請應予駁回。)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上列駁回處分,應於本處分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
臺幣1,0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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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世界服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