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0620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江仲璵
債 務 人 謝東祐即康鈿食品即雞老爺食品
趙子皓即趙家緯
林憶汶
一、㈠債務人謝東祐即康鈿食品即雞老爺食品、趙子皓即趙家緯
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捌仟捌佰參拾貳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謝東祐即康鈿食品即雞老爺食品、趙子皓即趙家緯
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參仟陸佰伍拾玖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三點零零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謝東祐即康鈿食品即雞老爺食品、趙子皓即趙家緯
、林憶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陸萬肆仟零
捌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㈣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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