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0545號
TCDV,113,司促,30545,20241018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5號
債 權 人 温家程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繼民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請確認債務人姓名「張繼民」是否誤載?請查明更正,並
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
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「113年9月28日」是否有誤?(利息應
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即「113年9月29日」起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