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0540號
TCDV,113,司促,30540,202410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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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0號
債 權 人 李泫然
債 務 人 劉睿駿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
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
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
之聲請。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,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
時調查者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
聲請時固提出對話紀錄截圖影本為證,惟仍不足以釋明本
件請求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補正「 ㈠確認
事實理由債務人向債權人「借款30萬元」之原因事實是否
有誤?(因與狀附資金投資權益書內容:投資不相符)㈡提出
具有李泫然簽章之資金投資權益書影本。㈢請求利息年息10
%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,依民法第203條以年息5%計
算。)㈣兩造約定之2個月「投資紅利」是否為借款「利息
」,請具狀說明之?如為利息,其期間為何?㈤承上㈣,投
資紅利如係借款利息,則依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
再生利息,請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。(注意:依民法第205
條規定,法定最高年利率16%。)」,債權人雖於民國113
年10月24日具狀補正,惟Line紀錄及資金投資權益書未能
釋明兩造尚有除契約約定外之二個月紅利(8月、9月),且
每月投資紅利約定(換算年息為120%)顯與借款利息不同,
難認有約定利息之釋明,揆諸前揭規定,債權人未能盡其
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依
上開規定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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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