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052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劉嘉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劉嘉蕙於民國112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8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10月09日止累計540,554元正未給付,其中
529,910元為本金;10,364元為利息;28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劉嘉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
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6日止累計42,205元正未給
付,其中41,163元為消費款;1,042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,(003)所示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0521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29910元 劉嘉蕙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6999元 劉嘉蕙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34164元 劉嘉蕙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