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0305號
TCDV,113,司促,30305,2024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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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030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白泓翔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,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白泓 翔業已出境並於民國113年3月27日為遷出國外登記,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,須向國外送達之。是依上開規定,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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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