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0061號
TCDV,113,司促,30061,202410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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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0061號
債 權 人 莊坤霖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慧如宏睿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。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,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與宏睿工程行代表人蔡茂逸之實際負 責人,雙方口頭上達成合意,以客戶支票乙紙移轉金錢,約 定一個月後還款取回支票,然債務人未返還借款,爰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主張債務人有 積欠借款之情事,惟依狀附匯款申請書影本所示,其匯款人 為非本件債權人莊坤霖,尚難認足以釋明本件之請求,經本 院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㈠請完整敘明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。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。」,債權人雖 於113年10月18日具狀補陳,惟債權人聲請狀所附匯款申請 書之匯款人及補正狀所附支票之受款人、發票人,皆非債權 人,不足以釋明聲請人莊坤霖與債務人間有借款之原因事實 。揆諸前揭規定,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 明責任,釋明不足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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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