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9961號
TCDV,113,司促,29961,2024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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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9961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靖縈簡茹盈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 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同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簡靖縈簡茹盈原位於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000號7樓之11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,現設籍之住所已遷 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 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,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 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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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