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9768號
TCDV,113,司促,29768,2024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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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9768號
債 權 人 潘春樹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湘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匯款80萬元之匯款收據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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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