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9768號債 權 人 潘春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湘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㈡提出匯款80萬元之匯款收據影本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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