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9328號債 權 人 李周秀瓊代 理 人 陳俊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月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㈡確認附表支票到期日為民國113年7月30日是否有誤?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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