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9060號
TCDV,113,司促,29060,2024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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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906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周忠彥


周永富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周忠彥邀同債務人周永富
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
計新臺幣342,862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
載。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周忠彥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
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周永富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
償責任。釋明文件:借據影本,貸款放出查詢,借保人基本
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2906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2,862元 周永富周忠彥 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2,862元 周永富周忠彥 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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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