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8950號
TCDV,113,司促,28950,2024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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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8950號
債 權 人 蘇宏德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迪利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釋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。
㈢陳報請求金額45,0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。
㈣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之依據(若未
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)。
㈤提出債務人林迪利(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F棟2樓之4)之最
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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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