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7114號
債 權 人 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致蓁即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發給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送達於 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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