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6680號
TCDV,113,司促,26680,202410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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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6680號
債 權 人 張裕騰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于創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所謂釋明者,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,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;其舉證之程度,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,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。而釋明之證據,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,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,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。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,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、第511 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于創發給支付命令,惟狀內並未 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 據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 補正㈠提出商議借用債務人林于創代表債權人購買車輛之釋 明文件資料。㈡補正債權人向中租貸款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 伍佰玖拾元之釋明資料。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 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資料(如雙方簽訂契約書影本),此項通 知已於同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債 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依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 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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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