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3756號
債 權 人 鄭祖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、阮莨壹即阮厚
盛之繼承人、阮宥甄即阮厚盛之繼承人、阮宥翔即阮厚盛之繼承
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並
確認李雅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併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當
事人欄及請求之聲明。
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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