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652號
聲 請 人 鄔慶麟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玉藻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
調解未繳聲請費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 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 執行法之規定;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勞 動事件法第15條、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聲請 勞動調解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,應以書狀為之;書狀 ,相對人為法人應載明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 法人有法定代理人者,應載明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 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,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1項、第3項第 2、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合法 表明相對人、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,亦未繳納聲請費 ,核與聲請調解之程式不合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 ㈠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於當事人欄相對人部分記載為「楊玉 藻」、「職業:旭泰保全老闆」,惟聲請人所附所得資料清 單,扣繳單位名稱均係記載「旭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 司」(下稱旭泰公司),請確認相對人究係為旭泰公司或「 楊玉藻」。若係旭泰公司,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 ,旭泰公司之代表人為「賴蘇美智」,請確認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究係「賴蘇美智」或「楊玉藻」,及法定代理人之住 所或居所為何處。
㈡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萬7,70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1,000元。
三、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,並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,即進 行調解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