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執字第158號
聲 請 人 張美玲
相 對 人 賴俊仲即枫南心麵包店
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民國113年7月2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 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1902E0510號)調解 結果所載,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萬元之內容, 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俊仲即枫南心麵包店 (聲請人誤載為賴俊仲,應予更正,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) 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 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1902E0510號) 於民國(下同)113年7月29日調解成立,兩造就調解結果: 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達成和解,勞方同意 資方分2期給付。第1期113年8月2日前給付2萬元及第2期113 年9月30日前給付10萬元。資方於每期到期日款項匯入勞方 帳戶...。如有1期未按期給付,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...之內容達成合意。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所示 給付內容,為此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 請就該調解結果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,並提 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1902E0510號)影本為證。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經查,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,前經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 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有聲請人提出之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(案號:1902E0510號)在卷可稽,足認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 付義務。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所示給付 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 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