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3年度,127號
TCDV,113,勞執,127,2024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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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執字第127號
聲 請 人 劉萬春
相 對 人 力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詩錦
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13年8月15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2466H0716)調解結果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49,322元之調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、資遣費、 預告工資、特休未休工資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(下同)113 年8月15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相對 人同意於113年8月22日前以勞工名冊暨請求金額明細表所示 之金額即249,322元給付予聲請人。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 案所載義務。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 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前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2466H0716)及聲請人帳戶存摺影 本各1份附卷可稽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 所載之給付義務,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 務,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、第21 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書記官 江沛涵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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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力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