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3年度,115號
TCDV,113,勞執,115,2024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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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執字第115號
聲 請 人 黃詩涵


相 對 人 彼岸森林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茆眞
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民國113年4月25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
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1165E0305)調解結果,相對
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3,560元之調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、特休未休
工資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13年4月25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
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相
對人同意給付薪資差額77,029元及特休未休工資6,531元,
共計83,560元,分5期給付,分別於113年5月15日、同年6月
15日各給付10,000元;同年7月15日、同年8月15日各給付20
,000元;至最後1期則於113年9月15日給付23,560元,均匯
入聲請人帳戶,至全部清償完畢止,如有一期未給付,其餘
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。然相對人屆期並未履行調解方案
所載義務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
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
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
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
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前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
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
1165E0305)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可稽,足認相對
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,茲聲請人以
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
行,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、第21 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沛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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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彼岸森林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森林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