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938號
上 訴 人 陳慶華
被 上訴人 趙昱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
額經本院按被上訴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數額,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2,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,625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
法 官 謝佳諮
法 官 董庭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政偉